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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系統組織
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組織章程
 台南市政府年2010年9月8日府社行字第1000692145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英文為Tainan City Water Conservation Alliance縮寫為TCWCA。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結合關心環境保護水資源之各界人士,推展環境保育運動,以保育生態、 維護水源區安全、防治公害,進而建立優良的生存環境,保障個人神聖的生存權利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所在地區。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推展環境保護運動事項。
維護環境衛生提升社會生活素質事項。
協助政府推行環境保育水資源、公害防治事項。
協助市民處理各項環境、公害防治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愛護環境保護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
第 七 條:會員之言行足以妨害本會聲譽或違反本章程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議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告誡,或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得以除名。
第 八 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
第 十 條:會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
二、提案權及表決權。
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罷免權。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十一 條:會員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二、完成本會所交辦之任務。
三、繳納各項應徵之費用。
四、參加應出席之各項會議。
五、應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繳交常年會費,催繳兩次未繳清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停權。待繳清會費後,即自動復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二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三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檢討上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八、對理監事會提出質詢。
九、議決本會之改組或解散。
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五 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二、執行監事會移請辦理之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
四、審定新會員之入會申請。
五、擬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對本會所屬會務人員,提供必要之協助,並負督導之責。
七、出席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
八、審議各項人事任免案。
九、審議各界捐款及補助經費。
十、推廣本會會務,發展本會宗旨。
十一、執行本會其他有關之會務。
第十六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並確定無法執行會務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為:
一、維護本會法治,仲栽會務糾紛。
二、監督本會會務。
三、審核各項財務收支及年度決算案。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廿一 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 廿二 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則由  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廿三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廿四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事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五 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 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廿六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廿七 條: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廿八 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廿九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百元於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 元。團體會員代表繳交會費與一般會員繳費亦同。
二、經理事會通過之各界捐款及補助經費。
三、基金之利息。
四、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曰止。
第卅一 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
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
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卅二 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    則
第 卅三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得由理、監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 卅四 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 卅五 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曰、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曰、交號如左:100年8月13曰第八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